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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10:03:4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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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50-064-2007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50-064-2007-XZe—刖B本规范系根据重庆市规划局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编写要求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建标[2005】第3号要求编写。本规范是针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对山地城市实用性不足而编制的地方规范。规范总结了重庆市近年城市建设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最新规范和研宄结果,是国家规范针对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内容的增加、补充、完善。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宜采用本规范。其他关于道路路基、路妞、照明、排水、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仍采用国家标准。在规范条文初稿完成后,通过了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重庆地区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最后完成送审稿。经重庆市建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现己完成报批搞。本次规范主要有变化内容:1、道路规划设计理念变化而引起规范内容变化。引入道路设计交通功能为确保汽车通行、进入、停留空间和行人、通行、进入、停留功能的设计理念。调整减小车行道宽度、减小交叉口转弯半径和增加路网密度等内容。
2、增加和细化了设计小时交通量及道路通行能力的定义和计算要求,增加和明确交通量作为道路规划设计基础控制条件的耍求,使道路设计基础条件更明确。3、废除计算行车速度作为道路设计基本参数,引入了设计速度作为道路几何设计最重耍的控制参数,使之概念更清晰。并针对城市道路建设特点引入的运行速度对设计路段标准分段进行校核概念,使道路设计更安全。4、引入道路设计服务水平初步评判标准,使道路建设B标和标准选取更明确。5、修改了设计车辆的选用类型,增加设计车辆性能图示,使设计对设计交通特性有更淸楚直观认知。-1-6、道路分级分类中引入了特种道路的分类,使道路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控制具冇针对性,便于特殊工程管理。7、针对重庆山地地方建设特点,放宽街区道路最大纵坡控制值和最大坡长,降低城市建设开发成本;对交叉口纵坡控制更严格,强调运营安全。8、减小车道宽度控制标准值,节约资源,满足安全、经济工程建设目标。9、引入平交道口路网关联和平衡设计理念,细化平交道口规划设计,增加了平交道口设计分类内容。
10、增加了立交交通量适应范围和立交分级,视距要求和立交基木车道数和车道平衡要求。11、增加了立交主线控制标准,增加了立交出入门端部匝道间分、合流设计及其它细部设计要求,增大了立交匝道最大纵坡控制值。12、增加道路安全设施如护栏、减速设施、反光镜等内容,增加了道路辅助设施如紧急避难区等内容。-2-木规范编写顾问、领导小组、编审、主编部门及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工作人员及审査专家名单:顾问:于学信、蒋勇领导小组:组长:张远、吴波副组长:向旭东、董勇、杨进秘书长:向旭东编审人员:扈万泰、韩道均、杨进、杨宏、罗驰主编部门:重庆市规划局主编单位:林同梭国际(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宂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市规划设计院重庆市政设计院
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蒋中贵、邹云、吴国雄、周涛、李小荣蒋航、陈德玖、颜毅、叶英、杨斌工作人员:欧吉、傅彦、李明、马一娟审査专家名单:陈j倜、王士林、钟明全、陈宏钊、张慧敏、雷丽英、李泽新、邓华、赵新才-3-目次1总则12道路规划设计控制要素43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154道路横断面设计255道路平、纵断面设计416平面交叉口规划及设计547立体交叉规划及设计718道路辅助设施98本标准用词说明106-4-1总则1.0.1为了更好地反映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设计特点,适应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山地城市交通效率,并使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设计。新建道路应按木规范进行设计。在既有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参照执行。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需求,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4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1.0.5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门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1.0.6城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等进行道路设计。2、应按交通量、交通特性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3、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4、在道路设计屮应妥善处理管线问题,避免反复开挖。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5、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营效益与养护费用的关系,正确应-1-用技术标准。6、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行人、车辆、道路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和两侧建筑物使用。7、在道路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拆迁合理,重视文物、名木、古迹保护等。1.0.7城市分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庆市辖区内城市分为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四级。2、根据城市地形特征,将城市分为山地重丘陵地区(三峡库区)和微丘陵地区二类。1.0.8道路分类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五类。1)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出U成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2)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门。3)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4)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5)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2、城市道路按所在城市的规模分级、分类,设计交通流量、地形等情况划分为I、II、III三级。市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各级道路中的I级标准;区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II级标准;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城镇宜采用III级道路标准。-2-表1.0.8道路分级表1.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交通工程、交通安全及附属设施,除应符合木规范以外,尚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3-2道路规划设计控制要素2.0.1设计车辆外轮廓尺寸与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2.0.1和图2.0.1-1、
2.0.1-2、2.0.1-3、2.0.1-4规定。表2.0.1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m)一4一—7——8—2.0.2设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计算或统计调杳年平均H交通量(ADT)作为道路规划控制交通量。2、应选取预测年度第30个高峰小时交通量作为设计交通量(DHV)。设计小时交通量为选取快速路、主干路按20年预测,次干道按15年预测。3、设计应收集设计小时期间内(早晚高峰)全部运行方式的交通量和方向分配(D)。2.0.3道路交通量与通行能力按单位时间通过道路某断面的小客车数计,采用标准小汽车作为计算基数。其它车辆的交通量按下表系数进行换算:表2.0.3路段车种换算系数表2.0.4道路服务等级分为A、B、C、D、E级,服务水平等级反映道路的拥挤程度。注:V/C是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基木通行能力是D级服务等级的最大交通量。2.0.5道路设计服务水平选取应按下表选取表2.0.5设计服务水平选择表
-9-2.0.6设计速度应符合表2.0.6规定注:山地重丘地区宜采用下限。2.0.7道路通行能力1、道路基本通行能力表2.0.7-1—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单位:pcu/h)2、道路可能通行能力N可能?N基本??1??2??3??4??5(2.0.7-1)式中,?1一一车道宽度修正系数;?2一一交叉口间距修正系数;?3一一平面曲线修正系数;?4一一道路纵坡修正系数;?5一一沿途条件修正系数。(1)车道宽度修正系数?1应按表2.5.2-1取值。表2.0.7-2车道宽度与通行能力的关系(2)交叉门间距修正系数?2交叉口对路段车速及通行能力的影响修正系数?2如下式:-10-??.,l?200m?2??(2.0.7-2)???0.0013l?0.73,l?200m?式中,I——交叉口间距,m;?一一交叉口有效通行时间比,视路段前进方向交叉口控制方式而定,在信号交叉口即为绿信比(有效绿灯时间/周期),无控交叉口和合流匝道
近似为对向流量之和/交叉口总流量比或对向通行能力之和/交叉口通行能力。当?2〉1时,则取?2=1。(3)平面曲线修正系数?3按表2.0.7-3取值。
注:1.比最小半径标准低15%为小转弯半径,低25%及以上为大转弯半径。2.2个以上曲线且长度占路段长度30%以上的为多曲线路段。(4)道路纵坡修正系数?4按表2.0.7-4取值。表2.0.7-4道路纵坡与通行能力的关系(5)沿途条件修正系数?5按表2.0.7-5取值。表2.0.7-5街道沿线条件与通行能力的关系-11-3、城市道路设计通行能力:(1)快速路设计通行能力如表2.0.7-6所示表2.0.7-6快速路单车道基本通行能力与设计通行能力注:多车道的快速路不需对通行能力进行折减。(2)其他城市道路设计通行能力N设计?ac?N可能(2.0.7-3)式中:ac—一机动车通行能力的道路分类系数,见表2.0.7-7表2.0.7-7道路分类系数多车道的总通行能力N多可按下式计算。N多?Nl?Kn(pcu/h)(2.0.7-4)式中,N1第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pcu/h);,第二Kn—一相应于各车道的折减系数。第一车行道,其通行能力为1(即100%)条车行道的通行能力为0.9,第三条车道的通行能力为0.8〜0.9,
第四条车道的通行能力为0.7〜0.8。2.0.8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1、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控制交叉门,交叉门通过能力可达2500〜6000pcu/h;采用环形交叉口或有交通控制交叉口,交叉口通过能力介于500pcu/h〜2700pcu/h,其中主向交通流明显的交叉口应选择有交通控制形式;采用无交通管制交叉口,通行能力小于500pcu/h。2、立体交叉口设计通行能力规划按表2.0.8控制一12—表2.0.8立交基本形式一般适用条件参考表注:1.相交道路性质栏中,对一级公路、高速公路按快速路处理。一13—2.0.10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2.0.10规定表2.0.10最小净高-14-3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3.1城市公共交通3.1.1—般规定(1)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的需求。(2)市域屮心城市和区域性屮心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次区域
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1)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50%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城市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应采用12-17台车/万人的标准。3.1.2公共交通线网(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分级布置。路线走向与主要客流一致,主要客流集散点应设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2)市域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应达到2.0〜2.5km/km20(3)乘客平均换乘系数市域屮心城市不宜大于1.5,次区域屮心城市不宜大于1.3。3.1.3公共交通车站(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1.3的规定一15—表3.1.3公共交通站距(2)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当道路未设中央分隔带时,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妞错开
30m;①在道路平面交叉门和立体交叉门上设置的牟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②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宜考虑联合车站,公共交通车站换乘距离应在50m范围内;③公共交通车站应与轨道交通车站换乘。(1)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2)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00m2o(3)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3.1.4公共交通场站换乘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交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应在控规中落实。(2)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妞积指标宜符合表3.1.4的规定。表3.1.4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一16—(3)大运量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职,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计算,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1)公交交通车辆调度中心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3.2自行车交通3.2.1一般规定(1)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0-12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2)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市域屮心城市、区域性屮心城市应按3km计算,次区域中心城市和城镇应按5km计算。3.2.2自行车道路(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2)自车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3)自行车道路的交通环境设计,宜设置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3.3步行交通3.3.1一般规定(1)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尽量保留山城原有步行系统,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不得任意缩减人行道。(2)人行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3.3.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1)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运行。(2)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净宽不得小于1.5m。(4)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17—①快速路上间距范围400〜700米②城市一般地区主次干道上间距300〜400米。③城市边缘地区主次干道上间距400〜700米。④区级商业中心主次干道上间距150〜250米。⑤社区和乡镇商业中心主次干道上间距250〜350米。(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①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②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2.3.3商业步行区
(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人于160m。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5-20km/km2o(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3)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4)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3.4城市广场3.4.1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3.4.2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3.4.3车站、码头前的交通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3.4.4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13〜0.40m2计算—18—3.4.5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万〜10万m2;
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万〜3万m2。3.5城市货运交通3.5.1一般规定(1)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为依据。(2)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3)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与城市规模相结合。市域屮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3.5.2货运方式(1)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2)企业运量大于5万t/年的大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成。(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4)当城市对外货物运输距离小于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5)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输,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6)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
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3.5.3货物流通中心(1)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2)货物流通屮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3)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少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次区域性中心城市、镇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4)综合物流基地应结合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布置,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一19一作量计算确定。(5)综合物流区应依托交通,并服务于各自所在片区,满足城市生产生活需要布置,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3.5.4货运道路(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3)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4)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1)当昼夜过境货车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3.6道路系统规划原则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及设计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午的交通分道的耍求。3、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用地妞积占城市建设用地妞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宜为15%-20%,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10%-15°/o,建制镇宜为8%-15%。4、规划城市人均占道路用地面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宜为10-15m2,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7-15m2,建制镇宜为7-10m2。5、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3.6.1规定。-20-表3.6.1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3.7城市道路网布局3.7.1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3.7.2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3.7.3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道路网的通行
能力相协调。3.7.4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3.7.5山地重丘陵地区类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山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2)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可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1)山陵重丘地区城市道路红线可取小值,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应大于平原城市。3.7.6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应兼顾旧城的W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一21—3.7.7市屮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密度宜为12-18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o3.7.8次干路和支路网宜规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3.7.9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0。3.7.10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3.8城市道路交叉口3.8.1按交通组织方式分为立体交叉口和平面交叉口两大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体交叉口:立A型一枢纽立交立B型一集散立交立C型一简单立交2、平面交叉口:综合交叉口平面布局及交通管理措施的交通组织方式,平面交叉口可分为:平A型一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平B型一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门(简称让行交叉口);平C型一全无管制交叉口;平D型一环形交叉口;平E型一干路屮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门(简称右转交叉口)。平F型一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3.8.2道路交叉口设计类型选用一22—表3.8.2-1交叉口交通功能、选型与规划设计标准一23—注: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的交叉口,一级公路可视为主干道,二、三级公路可视为次干道,四级公路可视为支路,仿照与之相交的城市道路各种类型的交叉口选型。
道路交叉口设计类型亦可按表3.S.2-2选用。表3.S.2-2道路交叉口设计类型选用表-24-4道路横断面设计4.1设计原则4.1.1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规划的红线宽度范围A进行。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设计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畅通。4.1.2横断妞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道路设计应留有发展的余地。4.1.3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4.2道路红线宽度4.2.1快速路:快速路应采用双幅路形式,主车道双向6〜8车道,道路红线宽度32〜54米,在服务需求较多区段,宜两侧设辅道。4.2.2主干路:主干路一般采用双幅路形式,市域屮心城市车行道一般为双向6车道,道路红线宽度32〜42米。市域中心城市建成区、区域性中心城市主干道可为双向4车道,建制镇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2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不得小于12m,两侧设置人行道。
4.2.3次干路:次干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一般为双向4车道,市域中心城市道路红线宽度20〜36米,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建制镇可采用2车道,道路红线宽度12〜36米,两侧设置人行道。4.2.4支路:支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为双向2〜3车道,道路红线宽度9〜26米,两侧设置人行道。-25-4.2.5特殊道路:特殊道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不宜超过2车道,道路红线宽度7〜26米。4.3横断面布置4.3.1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见图4.3.1-1至图4.3.1-5。一26—一27—图屮:wr红线宽度(m);wc一一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wpc一一机动车道路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m);wb一一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w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l侧向净宽(m);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wdb两侧分隔带宽度(m);wsb两侧分车带宽度(m);wa——路侧带宽度(m);wp人行道宽度(m);wg绿化带宽度(m);wf设施带宽度(m);
ws路肩宽度(m);wsh硬路肩宽度(m);wsp一一保护性路肩宽度(m);注*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各种横断面型式的适用条件如下:1、单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不大,非机动车较少的次干路、支路、特殊路以及用地不足,拆迁困难的主城区道路。-31-2、双幅路适用于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较少的道路。快速路和郊区道路以及横向高差大或地形特殊的路段,亦可采用双幅路。3、三幅路适用于机动车交通量大,非机动车多,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40m的道路。4、四幅路适用于机动车速高,单向两条机动车车道以上,非机动车多的快速路与主干路。4.3.2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冋型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宽度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止点。4.3.3桥梁、隧道断面型式规定如下:1、小桥断面型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而型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路侧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人行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2m。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的道路的两侧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桥上不应设停车带。
2、隧道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中、长隧道中应设检修道,检修道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隧道中应设紧急停车带。短隧道人行道可减窄宽度,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lm。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但曲线隧道不得用标线代替。4.4机动车车道与路面宽度4.4.1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设计速度确定。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4.1。-32-注:1、大型汽车包括普通汽车及公共汽车。2、小型汽车包括2t以下的载货汽车、小型旅行车、吉普车、小客车及摩托车等。4.4.2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包括几条车道宽度。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路缘带具有诱导视线、保证充分发挥车行道功能的作用,设计速度人于或等于40km/h的道路均应设置。单幅路与三幅路机动车车行道上采用临时实体中间分隔物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分隔物与两侧路缘带宽度,见图4.4.2-1。采用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双黄线宽度,见图4.4.2-2。-33-4.5.1非机动车车行道主要供自行车行驶,应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自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自行车车道条数。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包括几条自行车车道宽度及两侧各25cm路缘带宽度。
三幅路或四幅路的非机动车车行道上如有三轮车行驶时,两侧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除按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外,还应适当加宽。4.5.2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见表4.4.2。表4.4.2非机动车车道宽度4.6路侧带宽度4.6.1路侧带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及设施带,其宽度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设施耍求等确定,应满足布置各种管线的需要。4.6.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1、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由式(4.1)计算,并不得-34-小于表4.6.2-1的规定。?p=Nw/Nwl(4.1)式中?p—一人行道宽度(m)Nw人行道高峰小时人流量(P/h);Nwllm宽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h•m))表4.6.2-1人行道最小宽度注:特殊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5米。2、道路绿化宽度宜为红线宽度的15%〜20%,高架桥可不受此限。绿
化带净宽度见表4.6.2-2o表4.6.2-2绿化带净宽度-35-3、设施带包括设置行人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所需宽度。道路宽度较窄及条件困难时,设施带可与绿化带合并。设施带宽度见表4.6.2-3。所有设施距车行道边线的距离即安全带应不小于0.25m。表4.6.2-3设施带宽度注:如同时设置护栏与杆柱时,宜采用表中设置杆柱项中的大值。4.7分车带4.7.1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与功能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36-表4.7.2分车带最小宽度注:1、支路可不设路缘带,但应保证25cm的侧向净宽。2、安全带宽度指路面边线与一般建筑物限界之间的最小距离。3、当中央分隔带作为轨道走廊时,其宽度应满足轨道要求。4.7.3分隔带可用缘石围砌,高出路血20〜40cm,宜种值草皮、灌木绿化。4.7.4分离式断面之间的地带可随地形变化灵活处理,不必等宽,各断面行车道也不必等高,应与地形、景观等相配合,各分离式断面行车道左侧应设置路缘带及人行道,人行道宽度宜大于或等于1.0m。4.7.5分离式断面宜在适当位置设横向连接道,以供养护、维修或抢险
时使用。4.7.6分隔带的宽度路段宜保持等宽度,当路口因交通工程设计需要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4.7.7中央分隔带检修开口应设置在通视良好的路段;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特大桥等设施的前后必须设置开口,开口端部形状视中央分隔带宽度而定,可采用半圆形或弹头形。-37-1、不同方次的抛物线路拱见图4.8.1-1。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路拱中点与路边连线的坡度。2、直线接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路拱见图4.8.1-2。直线接不同方次的抛物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直线段横坡度。3、折线形路拱包括单折线及多折线形两种见图4.8.1-3及图4.8.1-4o单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折线坡度;多折线形路拱设计坡度i为靠近缘石折线的坡度。4.8.2路拱设计坡度应根裾路面宽度、面层类型、设计行车速度、纵坡及气候等条件确定,见表4.8.2。路拱坡度一般应采用双向坡面,由路中央向两侧倾斜。表4.8.2路拱设计坡度注:1、快速路路拱设计坡度宜采用大值。2、纵坡度大时取小值,纵坡度小时取大值。4.8.3非机动车车行道路拱设计坡度可根据路面面层类型按表4.8.2
选用。4.8.4人行道横坡度宜采用单谢坡,横坡度为1〜2%。4.8.5路肩中路缘带部分的横坡度与路面相同,其余部分的横坡度可加大1%〜2%。4.9综合管线布置4.9.1城市道路新建工程管道(线)应沿道路地下敷设。埋地管线可采用直埋敷设或综合管沟敷设。4.9.2道路下敷设的地下管道(线)应根据类型尽量合并,少占地下管线走廊。-39-4.9.3管网走廊应进行综合管线设计,并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采用。4.9.4管道(线)应尽量布置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上无法布置时,宜布置在慢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4.9.54车道及4车道以上宽度的道路应两侧布置雨水管道。分隔带较宽或车行道宽度6车道时,宜双向设置污水管、给水管、天然气管和其他分支接口较多的管道。当高压电力线下地敷设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电缆沟,其中一条电缆沟为高压专用通道。4.9.6为防止管线增容或新种类管线敷设而重新开挖路面,宜在立交桥主线接口位置和重要路口处预留综合管沟。4.9.7直埋管道(线)或综合管沟应在一定距离设置分支管以满足道路两侧地块的需要,分支管间距根据地块使用功能确定,一般布置在路U1,
当路口长度超过500m时,每300m距离应设置过街支管。4.9.8车行下穿道和人行地通道顶部覆土厚度应考虑布置纵向管线的需要,不应小于1.5m。4.10缘石4.10.1缘石宜高出路面边缘10〜20cm。隧道N线形弯曲路段或陡峻路段等处,可高出路面25〜40cm,并应有足够的埋置深度,以保证稳定。缘石宽度宜为10〜15cm。特大桥上缘石高度应大于40cmo4.10.2缘石宜采用立式,出入口宜采用斜式或平式。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宽度范围内缘石宜做成斜式或平式,便于儿童牟、轮椅及残疾人通行。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的小半径处,缘石宜做成曲线形。缘石材料可采用坚硬石质或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宜低于30MPa。-40-5道路平、纵断面设计5.1平而、纵断妞设计原则5.1.1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道路网布设。5.1.2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5.1.3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5.1.4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布局和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U、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
站位置等。5.1.5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考虑临街建筑的车辆出入。5.1.6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线形设计应平顺、圆滑、视觉连续,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5.1.7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城市用地性质,道路及区域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5.1.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5.2视距5.2.1停车视距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牟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2.1规定值。表5.2.1停车视距5.2.2会车视距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2.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对丁•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41-在桥下凹形竖曲线吋为1.9m。5.2.3超车视距对向行驶的双车道道路,应根据需要并结合地形,在适当的距离内
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表5.2.3超车视距5.3平曲线最小半径5.3.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3.1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表5.3.1圆曲线半径5.4超尚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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