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50 KB
  • 2022-05-11 18:29:38 发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3道路绿化、14道路照明

  • 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第十三章道路绿化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3.1.1条 道路绿化指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第13.1.2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树种、草皮、花卉。  第13.1.3条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乡土树种。选择树种时,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能抵抗病虫害、风灾及有害气体等的树种。  第13.1.4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关系。                                第二节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第13.2.1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综合考虑沿街建筑性质、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绿化布置应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树木与花卉草皮相结合,色彩和谐,层次鲜明,四季景色不同。  第13.2.2条 绿化宽度宜为红线宽度的15~30%。对游览性道路、滨河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可提高绿化比例。  第13.2.3条 分隔带与路侧带上的行道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限界。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第13.2.4条 植树的分隔带最小宽度为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当人流、车流较多或两侧有大型建筑物时,应采用既隔离又通透的开敞式种植。  第13.2.5条 郊区道路应根据各路段地势、土壤等分段种植。种植方式避免单调。在通往风景区的游览性道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重要路段要加强绿化,反映城市特色。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可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地段可种灌木。   第13.2.6条 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对现有树木、树林等应注意保存,以改善沿路环境,并应将沿线风景点组织到视野范围内。  第13.2.7条 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绿化应在保证视距的前提下进行诱导视线的种植,并与城市景观结合,体现城市特点。  第13.2.8条 根据互通式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功能进行绿化设计。沿变速车道及匝道应种植诱导视线的树木,并保证视距。此外应充分列用匝道范围内平缓的坡面布置草坪,点缀有观赏价值的常绿树、灌木、花卉等。  第13.2.9条 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路。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少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集散广场可用绿化分隔广场空间以及人流与车流。集中成片绿地宜为总面积的10~25%;民航机场前与码头前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可为总面积的10~15%。   纪念性广场应利用绿化衬托主体、组织前景、创造良好环境。  第13.2.10条 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障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考虑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停车场绿化布置可利用双排背对车位的尾距间隔种植乔木,树木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停车位最小净高:微型和小型汽车为2.5m;大、中型客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此外还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布置绿化。风景区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树木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  第13.2.11条 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株距4~10m,绿化带净宽度见表13.2.11。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m。                第三节绿化与照明、交通设施等的关系  第13.3.1条 绿化不应遮挡路灯照明,当树木枝叶遮挡路灯照明时,应合理修剪。  第13.3.2条  在距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停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树木枝叶遮挡。  第13.3.3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路树树冠的最小垂直距离见表13.3.3。  第13.3.4条 树木中心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见表13.3.4。 第十四章道路照明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4.1.1条 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防止犯罪活动。并对美化城市环境产生良好效果。  第14.1.2条 道路照明设施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技术先进。  第14.1.3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部门的现行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道路照明标准  第14.2.1条 为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辨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三项指标。此外,道路照明设施还应有良好的诱导性。  第14.2.2条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1.2.2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lx(相应亮度约为0.1cd/m²)。第十四章道路照明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4.1.1条 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防止犯罪活动。并对美化城市环境产生良好效果。  第14.1.2条 道路照明设施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技术先进。  第14.1.3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部门的现行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道路照明标准  第14.2.1条  为保证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辨认可靠和视觉舒适的基本要求,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三项指标。此外,道路照明设施还应有良好的诱导性。  第14.2.2条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1.2.2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lx(相应亮度约为0.1cd/m²)。                第三节道路照明设施  第14.3.1条 断面和宽度不同的道路应采取不同的布灯方式: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与中心布置等。设计时应对多种布灯方式进行比较,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案。  第14.3.2条 为保证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将眩光限制在容许范围内,灯具的纵向间距s1、安装高度hi和路面有效宽度ωe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第14.3.3条 灯具悬挑长度lc与种植在路侧带或分隔带上树木的树形、道路横断面布置有关,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θ1宜小于或等于15°。  第14.3.4条 道路照明光源应选用寿命长、光效高、可靠性和一致性好的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和低压钠灯。  第14.3.5条 灯具选择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照明灯具应配光合理,效率高,机械强度高,耐高温、耐腐蚀性好、重量轻、美观、安装维修方便,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   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行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人行地道或艺术效果要求高的特殊场所可采用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或兼顾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灯具。                 第四节特殊地点的照明  第14.4.1条 在曲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广场、停车场、桥梁、坡道等特殊地点的照明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照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  第14.4.2条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圆曲线半径大于或等于1000m的曲线路段,照明可按直线段处理。   在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上,路面较窄时应沿曲线外侧布置一排灯具。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可将灯具安装在固定一侧。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路面较宽时可采用双侧对称布置。   平曲线路段上灯具的间距应适当减小,可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0.5~0.75倍。圆曲线半径小时用小值;圆曲线半径大时用大值。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以免使司机误认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导致事故。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第14.4.3条 平面交叉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平面交叉口必须设置照明:    1、相交道路中至少一条道路已有照明:    2、复杂的平面交叉;    3、经常有雾的地区。   二、平面交叉的照明应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处看清交叉口,可采用与通向该交叉口的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主、次干路采用不同形式的灯具或采用不同的布灯方式等。必要时可另行安装偏离规则排列的附加灯具。    三、平面交叉的亮度(照度)应高于每一条通向该交叉口道路的亮度(照度)。交叉口的车辆、行人、交通岛、分隔带、缘石等应有一定的垂直照度。   四、为使驾驶员看清交叉口,应由设置在交叉口对面的灯具加以照明,如图14.4.3-1与图14.4.3-2所示。十字形T形平面交叉典型布灯方式见图14.4.3.-1,图14.4.3-2与图14.4.3-3。   五、环形交叉设灯时,应将灯具设在环道外侧。若中心岛直径较大可采用高杆照明,但应使车行道的亮度(照度)高于中心岛内的亮度(照度)。环形交叉典型布灯方式见图14.4.3-4。  第14.4.4条 广场照明设计应根据广场性质、夜间人流、车辆集散活动规模、路面铺装材料以及绿化布置等情况分别采用双侧对称布灯、周边式布灯等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广场通道、出入口与人群集中活动区的照明水平及均匀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  第14.4.5条 停车场根据使用要求,夜间车辆进出的频繁程度,合理设置照明。照明要求与布灯方式见第14.4.4条。  第14.4.6条 桥梁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的栏杆、缘石要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的入口处应有照明设施。   二、大型桥梁照明应专门设计。   三、桥梁照明应避免给桥下道路或船只使用者造成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第14.4.7条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第14.4.8条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开口平面平行坡道。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第14.4.9条 立体交叉的照明除应为路面提供足够的亮度(照度)外,还应考虑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和上跨道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衔接协调,使该处的照明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并应防止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  第14.4.10条 立体交叉有足够的环境照明。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分别采用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等相应的办法解决,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   立体交叉的相交道路不设连续照明(如远离城区的立体交叉)时,在交叉口,出入口、弯道、坡道等地段都应设置照明,并且照明应延伸到立体交叉范围以外并逐渐降低亮度水平形成过渡照明,以适应驾驶员的视觉。  第14.4.11条 有机场、车站、航道和港口等有指挥灯光场所附近,道路照明的灯光不得妨碍指挥灯光的使用。  第14.4.12条 高杆灯照明设计规定如下:   一、高杆灯照明是指灯具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照明。在主要道路上的复杂汇合点,大型立体交叉,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可采用高杆照明。   二、高杆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等三种。   平面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宽直的道路,可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宜采用1∶3,不应超过1∶4。   径向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和要求式样美观、照明均匀的大面积广场,宜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比宜采用1∶4,不应超过1∶5。   非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复杂交叉口,应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比可适当放宽。   三、高杆灯位置应满足布光要求,避免或减弱眩光,避免发生撞杆事故,保证行车安全。